厦门经济特区促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建设规定/第四章 金融服务第三十条有效国家驻厦金融管理部门、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探索建立常态化、实质性的监管协调联动机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健全本外币全口径的跨境融资和跨境资金流动数据信息统计系统和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债和资本流动管理体系。完善两岸金融同业定期会晤机制,完善两岸反洗钱、反假币、反恐融资、反金融诈骗、反逃税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2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