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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有效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开展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支持和推动有关方面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质量。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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