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三章 审查/第三节 审查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经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情况通报会等方式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或者采取书面形式向制定机关询问有关情况。规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或者制定机关已经自行修改、废止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终止。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