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动态清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相关专工委应当加强对制定机关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专项清理、全面清理等清理工作,或者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开展清理工作的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落实动态清理相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内容,及时制定配套规定。

组织开展清理工作,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主要内容、时限要求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