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关国家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移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处理的,或者其他备案审查机关移送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处理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接收、登记和处理。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移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向有审查权的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在移送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