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