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动火施工作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