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公共娱乐场所、人防工程和地下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气和汽油、煤油等易燃易爆的液体作燃料。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或者商住楼内设置液化石油气、氧气、乙炔等易燃助燃气体、压缩气体以及汽油、煤油等易燃液体的经营点、储存点。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