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设和管理微型消防站,已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的除外;
(二)定期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并公示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三)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接入城市智慧消防综合管理平台;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与辖区消防救援站的联合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