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实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由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将符合界定标准的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列入名录进行管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初归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