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攀爬、踩踏摩崖石刻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二)刻划、涂污、打砸核定公布为文物的摩崖石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刻划、涂污、打砸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的摩崖石刻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