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摩崖石刻应当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包含保护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设置保护标志时不得破坏摩崖石刻本体、历史风貌以及周边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刻划、损毁摩崖石刻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