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摩崖石刻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摩崖石刻应当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应当包含保护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设置保护标志时不得破坏摩崖石刻本体、历史风貌以及周边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刻划、损毁摩崖石刻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