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和公布摩崖石刻保护管理责任人,并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提供必要的保护设备、设施。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摩崖石刻保护业务知识培训,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提供摩崖石刻保护的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