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日常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服务不规范、违法违规风险高、投诉举报集中、发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强重点监督管理,并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及时整改。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