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健全信息共享、信息通报、执法协作等机制,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