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监管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提供一站式基本公共服务;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和协调制度,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