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

直接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下达。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制定下达,并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用多种水源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分别制定下达。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