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水平衡测试制度,引导和规范用水单位根据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改进用水方式或者生产工艺,纠正用水浪费问题。

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的依据。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