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水平衡测试制度,引导和规范用水单位根据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改进用水方式或者生产工艺,纠正用水浪费问题。水平衡测试结果可以作为用水单位申请或者调整用水计划、申报或者复核节水载体等的依据。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