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数字基础设施,是指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为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活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及融合应用等基础性信息服务的公共设施体系,主要包括通信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应用基础设施、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等。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