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从事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严格落实个人信息授权使用、数据安全使用承诺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网信、公安等部门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督促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