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培育壮大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应用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优势软件产业,鼓励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推进软件产品迭代、适配测试和产业化规模化应用。

推动开源体系建设,培育孵化开源项目,构建安全可控、开放协同的现代软件产业体系。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