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可回收物也可以交售至回收网点或者其他回收经营者。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以及园林绿化作业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