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源头减量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