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和计量器具第九条已修改禁止制造、销售、安装下列计量器具或计量器具零配件:(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二)无产品合格印、证和企业名称、地址的;(三)伪造或冒用产品合格印、证及其企业名称、地址的;(四)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用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组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制造、销售、安装的其他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