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第十八条已修改对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热量表和电话计时计费器、燃油加油机、出租车计价器等计量器具,应当经首次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水表、燃气表、电能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由安装者送检并承担检定费用。经营者应当按计量器具显示的实际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