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第十七条已修改生产(含分装)、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在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商品净含量的计量偏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