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第十一条已修改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区域范围开展计量器具检定业务。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计量标准,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