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区域范围开展计量器具检定业务。

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的计量标准,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