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对所属各部门及其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