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已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未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核查发现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销相应许可。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