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处置突发事件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