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六十四条有效火灾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设置警戒线和警戒标志,并落实专人守护。发生火灾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情况,协助消防救援机构进行火灾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警戒标志、伪造火灾现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