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四十六条有效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对整改难度较大且严重影响本行政区域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予以挂牌督办,督促隐患单位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