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和灭火剂。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