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范围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水面、荒地、荒山、滩涂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固定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企业和事业资产、兼并的企业资产及其形成的新增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联合举办的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共同兴办的各项事业中,按照出资额或协议应占有的资产及其新增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林木、牲畜、畜草等资产;

(六)国家和有关组织、个人无偿资助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累资金、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土地、草场补偿费等各项收益;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