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或村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或村民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