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现金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非出纳员不准管理现金;

(二)会计、出纳要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款相符;

(三)集体提留统一由财会人员收取,并出具收据;

(四)不准公款私存或个人挪用;

(五)出纳员必须遵守库存现金限额,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顶库;

(六)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离任或更换应征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同意。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