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企业、农业机械、机动地、林地、草原、渔塘、果园等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参股、联营、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工作由县(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