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气象专用计量器具检定机构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