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条例/第二章 气象主管部门职责和地方气象事业第十二条已废止各级地方气象事业经费的使用,应当根据经费使用方向,由本级气象主管部门编制计划、预算,报主管项目、经费的计划、财政等部门审批后下达。气象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编报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和经费支出决算报告,并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