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矿产品或者其他财物的;(二)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三)扰乱他人已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生产、工作秩序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