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矿产品或者其他财物的;

(二)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

(三)扰乱他人已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或者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区生产、工作秩序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