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二条有效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采出的矿产品价值50%以下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以及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