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矿权审批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或者自治区按规划新建国有矿山企业,在其矿区范围内原获取采矿权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体采矿者必须撤出,已领取的采矿许可证,由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收回并公告。因此造成损失的,由矿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