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矿权审批第三十条有效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一)变更开采范围或者矿区范围的;(二)变更开采矿种或者开采方式的;(三)变更企业名称的;(四)转让采矿权或者变更采矿权人名称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