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勘查施工作业不得阻碍灌溉、防洪等活动,不得损害灌溉、防洪设施和其他生产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损害的,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