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第十七条有效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勘查登记手续:(一)变更勘查工作范围的;(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三)变更勘查工作阶段的;(四)转让探矿权或者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