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自治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勘查登记手续:

(一)变更勘查工作范围的;

(二)变更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变更勘查工作阶段的;

(四)转让探矿权或者变更探矿权人名称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