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本市依法保护农业领域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促进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激励农业科技创新。

知识产权、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完善农业领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农业领域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的便利化和可及性。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