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农业科技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发布。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等部门优化工作流程和机制,推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等加快进入市场。

本市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优化科技咨询、价值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等服务,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