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农业科技成果目录,并向社会发布。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经济信息化等部门优化工作流程和机制,推动农业新技术、新产品等加快进入市场。本市鼓励农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优化科技咨询、价值评估、成果推介、交易经纪等服务,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