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全省港口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港口布局规划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主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的总体规划,在报请批准前须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