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港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取得由设区的市、自治州港口管理机构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取得港口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