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